根據(香港法例第200章160條 刑事罪行條例 遊蕩) 指:
(1)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,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,即屬犯罪,可處罰款$10000及監禁6個月。
(2)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,並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該建築物的共用部分,即屬犯罪,一經定罪,可處監禁6個月。
(3)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,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,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,即屬犯罪,一經定罪,可處監禁2年。
(4) 在本條中,就建築物而言,“共用部分”(common parts) 指:
(a) 入口大堂、門廊、通路、走廊、樓梯、樓梯平台、天台、升降機或自動梯;
(b) 建築物佔用人共用的地窖、洗手間、水廁、房、浴室或廚房;
(c) 圍地、車房、停車場、汽車間,或里。(1)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,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,即屬犯罪,可處罰款$10000及監禁6個月。
(2)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,並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該建築物的共用部分,即屬犯罪,一經定罪,可處監禁6個月。
(3)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,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,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,即屬犯罪,一經定罪,可處監禁2年。
(4) 在本條中,就建築物而言,“共用部分”(common parts) 指:
(a) 入口大堂、門廊、通路、走廊、樓梯、樓梯平台、天台、升降機或自動梯;
(b) 建築物佔用人共用的地窖、洗手間、水廁、房、浴室或廚房;
(c) 圍地、車房、停車場、汽車間,或里。
以下人士是否構成遊蕩罪行?
(A) 警務人員街頭截查市民,要求出示身份證及搜身。是否構成了「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該建築物的共用部分」呢?點解警務人員可以有特權?同時,截查市民令市民出街時提心吊擔又是否觸犯了「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,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」呢?
(B) 街頭派宣傳單張的人、街頭問卷調查員,通常站在港鐵出口、主要道路等公用部分,向路人伸出宣傳單張,間接要路人作出反應(接受或拒絕或避開)是否觸犯了「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該建築物的共用部分」呢?
(C) 街頭賣旗本應是值得鼓勵的活動,不過當你遇上一群學生在港鐵出口、主要道路等公用部分衝著過來並擋著你的去路要求捐款,又是否已經觸犯了「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該建築物的共用部分」及「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,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」呢?
(D) 經常遇上女性清潔員出現在男洗手間內,令使用者感到尷尬或被迫走入廁格而不敢使用尿兜,是否等於「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,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」呢?莫非男性清潔員又可以出現在女洗手間內?
(E) 舒適堡職員經常在街頭拍路人的身體及故意攔截,尤其路經的少女更經常會被一到兩個舒適堡職員故意身體接觸,又是否構成了「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該建築物的共用部分」及「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,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」呢?
點解以上人士就唔構成遊蕩罪行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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